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792号之一原告祝新安,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蔡坤,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长闵继承、
审判员吕仁杰、郭华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