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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1792号之一

祝新安与蔡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祝新安,蔡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792号之一原告祝新安,男,195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蔡坤,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由

审判长闵继承、

审判员吕仁杰、郭华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员  闵继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丽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