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9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成孝,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李祝,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林安彪,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宋明莉,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黄荣、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中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