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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3290号

刘广东与邓成孝,李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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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3290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成孝,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李祝,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林安彪,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被告:宋明莉,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市荣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黄荣、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对被告邓成孝、李祝、林安彪、宋明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计311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

审判员  张雪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中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