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895号
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红专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女,该公司法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
申请人: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381万存款(交通银行石油城支行×××、中国银行宁夏分行×××)。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银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1万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高晓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