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3620号
原告:周建。
被告:敖德付。
被告:陈美英。
原告周建与被告敖德付、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敖德付偿还原告周建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美英对第一项诉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敖德付与被告陈美英于1991年11月8日经登记结婚,2014年11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3日,被告敖德付向原告借款1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3分。以上事实由被告敖德付亲自签名并捺印的借款借据为凭。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敖德付偿还了三个月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没有给付。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敖德付偿还原告周建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敖德付、陈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建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周建的其他诉请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周建负担55元,由被告敖德付、陈美英共同负担16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敖德付、陈美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虞成哲
人民陪审员 陈华杰
人民陪审员 丁 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
书 记员 李建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