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财保80077号

吕兆林、吴洪山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兆林,吴洪山,肖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财保80077号申请人吕兆林,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吴洪山,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肖文娟,女,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吕兆林与被申请人吴洪山、肖文娟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洪山、肖文娟银行存款2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婧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洪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