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598号原告肖某,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仙桃市人。
原告肖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2016年9月1日,原告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员 汪俊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