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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恢字第7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与蔡洁、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蔡洁,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恢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南路267号。负责人孙连瑞,行长。被执行人蔡洁。被执行人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门街25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公证处2006年2月27日作出的(2006)晋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执行中,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向本院申领债权凭证。本院于2006年12月6日做出了(2006)杏执字第17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蔡洁、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蔡洁、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九十七万六千三百零一元三角七分(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06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蔡洁、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蔡洁、太原市耀欣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员 宋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跃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