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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执138号

姜海威与伊春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威,伊春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威,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伊春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海威与被执行人伊春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3民初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德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邹 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