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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执858号

李素清张巍张吉西马林英与邓隆贵李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清,张巍,张吉西,马林英,邓隆贵,李光珍

裁判文书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李素清,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巍,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吉西,男,汉族,194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马林英,女,汉族,194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邓隆贵,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李光珍,女,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公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李素清,张巍,张吉西,马林英与被执行人邓隆贵,李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谭建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