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858号
申请执行人:李素清,女,汉族,1970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巍,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吉西,男,汉族,1940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申请执行人:马林英,女,汉族,1942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邓隆贵,男,汉族,1958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李光珍,女,汉族,1955年7月23日出生,公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李素清,张巍,张吉西,马林英与被执行人邓隆贵,李光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李练祥
代理
审判员 谭建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