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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91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郑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91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洋,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育霖,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锐,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上述案件受理费1629.3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814.69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