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民初291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洋,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育霖,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锐,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 上述案件受理费1629.3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二分之一收取814.69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泽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