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1666号被拘留人:王定超,男,1982年3月6日出生,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爱娥与被执行人王定超(2014)台三执民字第16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定超拒不履行(2014)台三健商初字第00266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定超拘留15日(2016年09月01日至2016年0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