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俊,男。被执行人普建兰,女。被执行人苏红平,男。本院在执行张学俊申请执行普建兰、苏红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普建兰、苏红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学俊车辆检审费、修理费、油费、保险费、停车费合计778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李金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海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