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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63号

张学俊申请执行普建兰、苏红平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5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俊,普建兰,苏红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6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俊,男。被执行人普建兰,女。被执行人苏红平,男。本院在执行张学俊申请执行普建兰、苏红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5)永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普建兰、苏红平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张学俊车辆检审费、修理费、油费、保险费、停车费合计778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国

审判员  王泽民

审判员  李金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海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