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523刑初14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文刚,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75********,贵州省金沙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金沙县石场乡鹿楼村新寨组。曾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7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6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3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刚,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本案于2016年1月19日经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文刚、赖某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科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文刚、赖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被告人童文刚将从贵阳购买来的“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对赖某刚谎称可以食用,并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包重100斤的“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销售给赖某刚食用。2、2015年9月的一天,童文刚给赖某刚说以100元每包的价格卖“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卖给赖某刚,让赖某刚将此“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赖某刚见有利可图,便分两次从童文刚的手中购买“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20包。赖某刚再以140元到150元不等的价格将其中9包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当加碘食盐销售给李继伦、闫朝亮等人。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赖某刚贩卖“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金沙县盐务局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7包“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3、2015年11月19日,童文刚用贵FX75**面包车运输“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20包准备出售给赖某刚,运至金沙县经济开发区金乐村路段时被金沙县盐务管理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的碘含量为零。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文刚、赖某刚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童文刚在庭审中提出其没有给被告人赖某刚说过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可以作为食用盐食用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赖某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童文刚系经营饲料的个体工商户,其在2015年8月至11月19日,多次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当食用盐贩卖给赖某刚,并告知被告人赖某刚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盐务局贩卖的包包盐差不多,让被告人赖某刚将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卖给他人获取利益,被告人赖某刚见有利可图,便将从童文刚处购买的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当食用盐贩卖给闫朝亮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童文刚将从贵阳购买的一包重100斤的“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当食用盐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赖某刚。2、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童文刚给赖某刚说以100元每包的价格卖“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给赖某刚,被告人赖某刚便分两次从童文刚的手中购买了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共计20包,再以14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将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卖给李某伦、闫某亮等人。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赖某刚在家中贩卖“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金沙县盐务局查获,并在其家中查获7包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3、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童文刚用贵FX75**面包车运输20包“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准备出售给赖某刚,运至金沙县经济开发区金乐村路段时,被金沙县盐务管理局金沙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同时,另查明,经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碘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经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证明,贵州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人体发生碘缺乏病等严重疾病,以非碘盐充当加碘食盐销售属于违反国家为防控碘缺乏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为。另查明,被告人赖某刚于2015年11月10日被金沙县盐务局查获后,于2015年11月19日配合金沙县盐务局及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童文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1、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清单;2、证人王某、张某德、李某伦、闫某亮、王某德、邹某碧、张某伍、张某兴的证实,证实被告人赖某刚告知他们“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可以食用,且他们均直接或间接在被告人赖某刚手里购买过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3、证人胡某全的证实,证实被告人童文刚称自己是做饲料生意的,在其手里购买过“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其明确告诉过被告人童文刚,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只能用于动物食用,人绝对不能食用。4、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测报告。证实二被告人贩卖的“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中的碘含量为零,碘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5、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出具的关于食用非碘盐对人体危害的证明、金沙县盐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及关于“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在食盐市场上销售后所产生的危害意见。证实二被告人贩卖的“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碘含量为零,碘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贵州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人体发生碘缺乏病等严重疾病,以非碘盐充当加碘食盐销售属于违反国家为防控碘缺乏病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行为。6、贵州省盐务管理局金沙支局关于对赖某刚从轻处理的请求,证实被告人赖某刚于2015年11月10日被查获以后,配合金沙县盐务局及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童文刚。7、被告人童文刚的供述:其一共贩卖过四次共计41包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给被告人赖某刚,并告诉赖某刚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盐务局卖的包包盐差不多,人和牲口都可以食用,也可以拿出去卖获取利益,同时其也供述到其在胡德全出购买时对胡德全说是买的饲料,胡德全也明确告诉其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人不能食用。8、被告人赖某刚的供述:其在童文刚手中一共买过四次“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被告人童文刚告诉其,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人和牲口都可以食用,且其家中第一次购买的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其用于自家食用。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文刚、赖某刚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文刚、赖某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童文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三桩犯罪事实,系在金沙县盐务局及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进行的交易,系犯罪未遂,可对被告人童文刚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刚有前科,本应严惩,但鉴于其有立功情节,且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童文刚提出其没有给被告人赖某刚说过该“不一样”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可以作为食用盐食用的辩解意见,经查,有被告人童文刚供述、被告人赖某刚的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童文刚将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充当食用盐卖给被告人赖某刚,故对这一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童文刚、赖某刚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文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赖某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发群
代理
审判员 刘 妍
人民陪审员 陈忠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常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