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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初4439号

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唐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唐照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4439号原告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新区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56090362-X。法定代表人邓维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富,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正林,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照伟,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瑞安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金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