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806-1号
申请执行人:桂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桂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办事处孔井安置点A4号楼4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