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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806-1号

桂某、张某与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某,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806-1号

申请执行人:桂某。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桂某、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街道办事处孔井安置点A4号楼404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王红梅

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