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866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孙坂北路800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强、周笑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荣,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第三人:杨金凤,女,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马考,男,194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吴碧宽,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鑫怡,女,199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第三人:王欣晰,女,200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后溪镇政府”)与被告王文荣、第三人杨金凤、王马考、吴碧宽、王鑫怡、王欣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后溪镇政府于2016年8月29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后溪镇政府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人民政府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钟乾华
代理
审判员 张亚芬
人民陪审员 洪惠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