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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692号之一

董国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国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国强,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7024-8。法定代表人胡必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收入114145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