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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891号

石狮市俊兴布行、陈永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狮市俊兴布行,陈永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俊兴布行,住所地石狮市锦秀路鸿隆商厦**幢*****号。经营者:王再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被执行人:陈永国,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新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俊兴布行与被执行人陈永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陈永国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永国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多次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永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俊兴布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永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永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俊兴布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8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俊兴布行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彦伟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代理

审判员  林镇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