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海龙,董事长。组织代码67069388-9被执行人曹登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身份证号×××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曹登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乌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曹登荣应偿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乾海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乌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 小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