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313号
原告:单喻龙。
被告:郭志祥。
原告单喻龙与被告郭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单喻龙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喻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志祥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单喻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宣欢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