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1民初1313号

单喻龙与郭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喻龙,郭志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313号

原告:单喻龙。

被告:郭志祥。

原告单喻龙与被告郭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单喻龙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单喻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志祥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喻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单喻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宣欢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