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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352号

李秀清、王俊霞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清,王俊霞,宋某1,宋某2,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352号

申请人:李秀清,女,汉族,1941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宋国明之母)

申请人:王俊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宋国明之妻)

申请人:宋某1,男,汉族,200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宋国明之子)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宋国明之妻)

申请人:宋某2,男,汉族,201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宋国明之子)

法定代表人:王俊霞,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宋国明之妻)

被

申请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融城镇龙海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728J。申请人李秀清、王俊霞、宋某1、宋某2与被申请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秀清、王俊霞、宋某1、宋某2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工程部在中国建设银行黄骅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进行保全(账号:13×××75)。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出具的一份价值50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秀清、王俊霞、宋某1、宋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骅工程部在中国建设银行黄骅支行的存款500000元(账号:13×××75)。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卫红

代理

审判员  赵 路

代理

审判员  王庆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