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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1547号

翁兆华、许朝霖、林淑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兆华,许朝霖,林淑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翁兆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许朝霖,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林淑容,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翁兆华和许朝霖、林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朝霖、林淑容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朝霖、林淑容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2263.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