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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285号

王建生、王建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建生,王建娥,赵纲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8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王建娥,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赵纲要,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纲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赵纲要所有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百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