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285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生,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王建娥,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赵纲要,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纲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赵纲要所有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百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