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602民初890号原告毛某。被告邱某。
原告毛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邱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朱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3年经彭思林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合,一直未生育。原告在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被告酷爱打麻将,从不操持家务,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家用电器全部被被告砸坏。被告从2016年1月份跑回娘家至今未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开始爱打麻将,但不至于从不操持家务。后经原、被告商定,被告很少打麻将,有时去打也是征得原告同意后才去的。吵架有过激行为,打破东西在所难免。被告是2016年6月上旬,因与原告吵架才回娘家的。
原告因吵架就要求与被告离婚,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做好丈夫的职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6月,被告因与原告吵架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2016年7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及原告开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夫妻感情较好。由于家庭琐事,夫妻之间偶尔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当正确对待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琐事,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学会冷静妥善处置,为维系并改善婚姻关系作出各自最大的努力。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理由尚不充分,证据不足,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如下:原告毛某要求与被告邱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东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