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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517号

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华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成都华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517号申请人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西北社区九社,组织机构代码:55106125-6。法定代表人钟丽。被申请人成都华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内。法定代表人邓兴华。

申请人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华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成都华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创鑫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属被申请人成都华湖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谭梦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