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卢某某,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475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世林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曹荣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