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2518号原告河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东侧空港新城3号楼一层08、09室。法定代表人董林,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雨,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禹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新霞,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博,男,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被告已还完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河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恒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