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邵金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许国芳,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邵金海与许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81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金海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另案已查封,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2执1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或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傅生伟执行员 邱雪晖执行员 潘友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海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