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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财保31号

成都华锐精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华锐精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四川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财保31号申请人成都华锐精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开发区南二段炬光路,组织机构代码56445248-3。法定代表人刘禄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四川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3991369533.法定代表人杨文荣。

申请人成都华锐精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华锐精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成都华锐精艺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捷艺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请求。

审判员  胡先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