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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恢93号之一

韦有福、柳江县穿山镇仁安村民委员会弄村村民小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8-03-16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有福,柳江县穿山镇仁安村民委员会弄村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恢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有福,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柳江县穿山镇仁安村民委员会弄村村民小组,住所柳江县穿山镇仁安村民委员会弄村屯。

负责人:韦新连,村民小组长。韦有福申请执行柳江县穿山镇仁安村民委员会弄村村民小组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租金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有水库承包金,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裁定,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柳江县穿山镇人民政府的水库承包金10000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账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国健

审 判 员  韦作鼎

代理

审判员  覃仕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覃晓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