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2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号。
负责人:华海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光珍,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兆章,定南县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相春,男,199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明六,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光珍、肖相春、马明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以与被上诉人熊光珍等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雷勉励
代理
审判员 彭伟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