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熊娥英,女。被执行人温春波,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熊娥英申请温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6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温春波应支付申请人熊娥英案款3739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739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温春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仓仓
审判员 曾林林
审判员 黄加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