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4107号
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建群,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瑾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