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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952号

田晓晓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晓晓,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952号

原告:田晓晓。

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

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经理。

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

主要

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

原告田晓晓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田晓晓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晓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晓晓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