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民初3825号

刘福金与何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福金,何梅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民初3825号

原告:刘福金,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何梅珠,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刘福金与被告何梅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福金、被告何梅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福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梅珠偿还原告刘福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梅珠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梅珠于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刘福金借现金人民币50000元,自愿口头约定利息(三个月之内逾期未还利息,由本金计算,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由被告何梅珠出具借条1张交由原告刘福金收执。后经原告刘福金多次催讨,被告何梅珠至今未能偿还借款。

原告与被告何梅珠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梅珠经原告刘福金多次催讨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求,恳请支持原告的诉求为盼!被告何梅珠辩称,1、原告所诉内容没有事实,答辩人向原告借款没有实际收到任何现金及转账,原告没有支付答辩人现金及转账,原告的诉称2014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是答辩人于2014年3月份至2014年5月期间向原告刘福金购买六合彩所欠赌账,由于答辩人当时在开店经商,怕原告刘福金上门追讨,迫于无奈向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也是原告刘福金事先打印好叫答辩人直接签名捺印。(答辩人何梅珠与原告刘福金通话录音光碟为证);2、原告刘福金诉称的口头利息并无实际利息约定,原告诉称利息根本是无中生有。因答辩人没有收到事实借款,系双方赌六合彩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故要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刘福金所有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辩称未收到50000元借款,该款项系六合彩赌资,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录音光盘无法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光盘有异议,辩称系非法录音,

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双方约定三个月之内未还本金,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自借款之日起第四个月开始计算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当日,被告在借条上签名后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偿还1个月利息6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致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福金与被告何梅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何梅珠未能依约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没有向原告借钱,该款项系六合彩赌资,因所提供录音光盘无法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本案立案时间在2015年9月1日后,原告请求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自2014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该请求中超出法律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梅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福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28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600元);

二、驳回原告刘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后收取920元,由被告何梅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谢坤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