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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483号

胡水保与陈艺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水保,陈艺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胡水保。被执行人陈艺勇。申请执行人胡水保诉被执行人陈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