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胡水保。被执行人陈艺勇。申请执行人胡水保诉被执行人陈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建东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代理
审判员 林俊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道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