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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910号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邮寄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中环中路13号。被执行人胡某,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民终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