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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893号

李鸿耀、王青华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鸿耀,王青华,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93号被执行人李鸿耀,地址献县。被执行人王青华,地址献县。被执行人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地址献县郭庄镇王尧京。法定代表人王青华。申请执行人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鸿耀、王青华、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鸿耀、王青华、河北恒通伟业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献县致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10内的存款8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荀金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