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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2执698号

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陆永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双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永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永勇,男,汉族,1980年6月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2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及陆永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天内履行给付265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锦鸿升置业有限公司及陆永勇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永勇在光山县城海营街道北侧以张凤梅等五人联建楼名义开发商住楼(八间六层)一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永勇在光山县城海营街道北侧以张凤梅等五人联建楼名义开发的商住楼中的商业楼房两间两层共四间(从东往西数第三、第四间)。在楼房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陆永勇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查封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汪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