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159号
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老街122-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续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康静蓉,女,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静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祥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