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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财保9号

陈洪传、张钟豪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传,张钟豪,张兆进,张钟培,郑清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财保9号

申请人:陈洪传,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代理人:陈永平,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

申请人:张钟豪,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

申请人:张兆进,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

申请人:张钟培,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

被

申请人:郑清花,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申请人陈洪传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钟豪、张兆进、张钟培、郑清花的银行存款150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名下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钟豪、张兆进、张钟培、郑清花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洪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罗爱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代)  吴亘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