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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1288号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南昌港昌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1288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19645443。

负责人:万俊英,系该支行行长。

被

申请人:南昌港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下水巷87号1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162204-5。

法定代表人:徐宇明。

被

申请人:江西臻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2299号红原星城2号楼1单元805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5087760-8。

法定代表人:涂美华。

被

申请人:董小三,男,汉族,1973年1月5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徐宇明,男,汉族,1973年8月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

申请人:涂美华,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

申请人:涂青才,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

申请人:吴波,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与被申请人南昌港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臻立源贸易有限公司、董小三、徐宇明、涂美华、涂青才、吴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迎宾大道支行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港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臻立源贸易有限公司、董小三、徐宇明、涂美华、涂青才、吴波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昌港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臻立源贸易有限公司、董小三、徐宇明、涂美华、涂青才、吴波银行存款人民币2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