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3913号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圣武,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睿。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 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