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612号
原告:韩某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韩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韩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文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
原告韩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612号
原告:韩某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韩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韩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文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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