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2921民初612号

原告韩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1民初612号

原告:韩某某某。

被告:马某某。

原告韩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韩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爱文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