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6民初2824号之二

柴俊超与四川中辰光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晓璇、王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2824号之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原告柴俊超与被告四川中辰光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晓璇、王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0116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首部中案号“(2016)川0116民初2824号”补正为“(2016)川0116民初2824号之一”。

代理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