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2824号之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对原告柴俊超与被告四川中辰光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刘晓璇、王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川0116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书首部中案号“(2016)川0116民初2824号”补正为“(2016)川0116民初2824号之一”。
代理
审判员 周艳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