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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508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与王艳南盗窃罪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艳南,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艳南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少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艳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