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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900号

安阳市美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阳市美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900号原告安阳市美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溢,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国良,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工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慧聪,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亚男,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审理原告安阳市美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件的租赁标的物的所在地在安阳市北关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文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该案裁定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安阳市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雅高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艳丽

审 判 员  刘亚峰

审 判 员  和晓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