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1158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严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严某某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都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曹荣邦执行员 刘 星执行员 毕世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余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