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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279号

申请执行人刘玉青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青,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27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青,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玉青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源鑫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19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录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