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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民初261号

谢岚与汤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岚,汤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1民初261号

原告:谢岚,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汤玉明,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谢岚与被告汤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谢岚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玉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岚撤诉。本案受理费8051.5元,减半收取计4025.75元,由原告谢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