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7101民初261号
原告:谢岚,男,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汤玉明,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谢岚与被告汤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谢岚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玉明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岚撤诉。本案受理费8051.5元,减半收取计4025.75元,由原告谢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玖玲 关注公众号“”